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民初2543号
原告:***,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电业局家属楼12号楼。
被告: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弘农路北段。
原告***与被告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告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3620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403620元的银行存款。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