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9财保151号
申请人:伊川卓越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县城人民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社会,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申请人伊川卓越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35439.8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的银行存款1535439.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