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卓越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伊川卓越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9财保151号之一
申请人:伊川卓越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县城人民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社会,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申请人伊川卓越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2017)豫0329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的银行存款1535439.85元。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的银行存款1535439.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