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民申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52642292。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号楼*单元**层东侧*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郸城诚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68869080K。地址:河南省郸城县新华路**号。
负责人:窦保民,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山,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7日,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14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申请人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郸城诚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高山是为***帮工,应当按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审判,原审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变更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陶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