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

陈冉、吴贺云等与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民初706号
原告:陈冉,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吴贺云,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陈建有,男,汉族,1995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大秦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袁湘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帆,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冉、吴贺云、陈建有与被告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英大秦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冉、吴贺云、陈建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冉、吴贺云、陈建有撤回对被告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英大秦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冉、吴贺云、陈建有负担。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