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

赵某某与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民初387号之一
原告:赵某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3楼。
负责人:赵某2,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