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碧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碧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1号
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二七区马寨镇工业园区东方路36号。
委托代理人王俊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碧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西华县师范学校南50米路西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碧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6元,由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