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新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523执字第32号
申请人新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县。
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
我院在执行新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亚诚
代审判员*磊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