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琼绿果业园艺场

***与洛阳琼绿果业园艺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0104民初509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洛阳琼绿果业园艺场。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白鹤镇铁谢村。
负责人:康文革。
被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武国红,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洛阳琼绿果业园艺场、***、武国红、***、***、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洛阳琼绿果业园艺场、***、武国红、***、***、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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