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5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麻村路**金花茶花苑**楼****房。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与广西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45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386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