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麻村路6号金华茶花苑6号楼2单元2-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19730808R。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蓝忠彬,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历南
审 判 员 吴福汉
审 判 员 梁小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韦 英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