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536号之一
申请人: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乡敬思村村南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周小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建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自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冀1125民初1536号查封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4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4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