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536号
申请人: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乡敬思村村南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周小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建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自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4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4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64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