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621民初570号
原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南岗区长江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兵,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肇州县。
被告: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住所地肇州镇政府南县宾馆西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路森,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职员,住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莹,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工作单位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员职员,住黑龙江省。
原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兵、被告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胡佳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70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打井32眼及井房32座,地点在肇州县托古生态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二标段。实际打34眼井,超出合同两眼井,原因在于被告单位设立的打井地点未经地下水文地质勘测,导致地下没有有效含水砂层致使水量不足,无法使用两眼井,所以经原、被告协商多打两眼井,要给原告每眼井费用32375元,两眼井64750元,加上工人工资6000元,总计7075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了索要工人工资6000元的诉讼请求。
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辩称,2018年10月份开始打井,2019年3月15日代理人上班后,听说这个事情,然后去打井的地方看了一下,确实是多打了两眼井,但是协商后,这个钱没法给。原告计算每眼井的数额不对,多打的两眼井是100米深度,应按100米造价计算,每眼井大概28000元左右。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原告诉称合同约定为被告打井32眼及井房32座,因其中两眼井的地点未经地下水文地质勘测,导致地下没有有效含水砂层致使水量不足、无法使用,后来又打了两眼井,所以多打的两眼井的费用为64750元,应由被告给付此笔费用。被告辩称承认多打了两眼井,但应按100米深度的水井计算费用,每眼井应为28893.42元。被告当庭出示了工程项目总价表一张,明确规定深度100米的打井费用为28893.42元,两眼井的费用为57786.84元。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原告当庭表示,可以按照被告提供工程项目总价表中规定的数额认定每眼井的费用。故对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打的两眼井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每眼井的费用28893.42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7月5日签订了《肇州县托古生态高产标准农田项目施工二标段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了施工,即打井32眼及井房32座,现已施工完毕。按照合同第3.1条的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按期向原告提供施工图纸,原告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原告所打的32眼水井中,有两眼井出水量不够,导致多打了两眼井,系被告的过错,产生的费用应由过错方被告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承担,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两眼井的费用。双方对每眼井的费用均认可为28893.42元,且被告也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中规定100米井的费用确系为28893.42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和双方认可的数额向原告支付打井费用57786.84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打井费用57786.8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井费用人民币57786.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肇州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张云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