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536号之二
原告: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乡敬思村村南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周小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建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自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立案。原告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安平县赢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