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财保138号 申请人: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40508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28号凯越时代香舍A-A21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27214202,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潇湘新区云水湾42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7803********,开户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营业部),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87547.6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函,为该笔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承诺如因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7803********,开户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营业部)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87547.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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