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4民初896号
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城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14897522-6。
法定代表人:靳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166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余航,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2016)皖1204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