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4民初899号
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余航,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同一事实、同一主体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以同一主体、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向本院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原则,本案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2016)皖1204民初89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