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4民初894号
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余航,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安徽安贝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朝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2016)皖1204民初89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