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03民初800号
原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春色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计2087.5元,由原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江志凤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书 记 员 吴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