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03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春色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何晶晶
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
人民陪审员 宗津津
书 记 员 查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