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与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负担,剩余628.5元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负担,剩余628.5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