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蒙古族学校、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民终1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蒙古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蒙古族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本院减半收取7800元,由***负担,本院退给***7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邵国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