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1财保214号
申请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负责人:耿仁杰,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松原分行开户的,账号xx银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公司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萨日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松原分行开户的,账号xx银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