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7683号
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
法定代表人:阮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