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754号
原告:***,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13179。
原告***与被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