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7595号
原告:**,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燕,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13179。
法定代表人:魏贵鹏。
原告**与被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