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民初7683号
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
法定代表人:阮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兴忠,**丈夫,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电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