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4民初5293号
原告:***,汉族,男,1961年12月13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六路**阜阳汽车生活城汽车二级市场**商业办公楼**,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颍河西路**中南现代城**栖霞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70883667(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翔
附:(2019)皖1204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