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982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70883667,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六路**阜阳汽车生活城汽车二级市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