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3728号
原告:安徽宏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万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38856Y。
法定代表人:胡贤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40894855R。
法定代表人:邱家明,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宏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22年8月20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贵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系因被申请人承包由申请人发包的强力?学府名都景观绿化工程及相关土建、水电安装工程而引起的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强力?学府名都景观绿化工程及相关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由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原告安徽宏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签订《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查,强力?学府名都位于亳州市利辛县境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礼正
人民陪审员  祝 进
人民陪审员  戴明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