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23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30618(1-1)。
法定代表人:王复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蓝鼎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3900D。
法定代表人:袁启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1634.05元【其中工程款2761026.05元,利息543942元[自2013年1月12日起,以21402元为基数,计至2015年1月11日;自2015年1月12日起,以115820.05元(21402元+94418.05元)为基数计至2015年2月11日;自2015年2月12日起,以2182765.75元(115820.05元+2066945.7元)为基数计至2017年2月11日;自2017年2月12日起,以2761026.05元(2182765.75元+578260.3元)为基数计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上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621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4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