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2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30618(1-1)。
法定代表人:王复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蓝鼎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3900D。
法定代表人:袁启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重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皖0191执238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磊
审判员 唐峻
审判员 尹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