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2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41号兴科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复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长杰,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5元,减半收取7657.50元,由上诉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王 莉
审判员 董江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贾柏轩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