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42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兴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30618。
法定代表人:王复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天山路交口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1657M。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路滨湖假日花园××601/601上(合产字第8110048970号)、滨湖假日花园BHF-4-1地块地下车库-区-1104、1504、1535、1534、1579号(合产字第8110171456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