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2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41号兴科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30618(1-1)。
法定代表人:王复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长杰,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6339T。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11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4597874元及利息1185106元(以本金45978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之后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及逾期利息74025.77元(以4597874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之后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58802元、执行费56979.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972786.81元及利息(以本金45978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4月27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4597874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