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财保185号
申请人: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30618。
法定代表人:王复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紫云路与天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1657M。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王复生、钱全的财产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王复生、钱全的担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