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舟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123民初2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顾宗虎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