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锦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锦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锦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元,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136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