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工业聚集区内南环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54016H。

法定代表人:张雁陵,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66519Y。

法定代表人:卫五洲,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35.77元[其中支付工程款384232.3元,逾期付款利息75803.47(自2016年5月6日开始计至2018年1月27日止,以290583.87元为基数利息为23899.53元;自2018年1月28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以384232.3元为基数利息为51903.94元,上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653.43元(其中支付工程款93653.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652元(其中负担案件执行费6801元、案件受理费8154元、保全费369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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