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3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宏中,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袁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1元,减半收取6515.5元,由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思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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