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耀灯饰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温民二初字第588号
原告浙***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永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18号邮政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浙江永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圣岳
审 判 员 沈小忠
代理审判员 蔡 焱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金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