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蜀民二初字第01371号
原告:合肥市创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41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士明,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龙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颖,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创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汤本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