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868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得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1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7325N。
法定代表人:王智健。
被告:南通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城中街道南公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623MA21PQGQ3P。
法定代表人:储小龙。
被告:岳西县瑞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明堂山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83002090P。
负责人:王建银。
被告:邓金国,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新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区望江西路888号祥源城一期5-13幢商业101/101中101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612785。
法定代表人:苏晓玮。
原告***与被告***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瑞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邓金国、安徽新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陈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