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鹏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15号

申请人:长春市鹏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恩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

被申请人:***,男,满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长春市鹏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鹏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3,959.6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鹏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3,959.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宝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