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鹏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赵玉国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鹏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玉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