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200号
申请人:合肥金海棠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马堰村吴小庄组。
法定代表人:周正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磊,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刚,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59号珠光雅苑6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安宝,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金海棠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金海棠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212.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金海棠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212.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1701元,由申请人合肥金海棠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为丽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