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854331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南侧中央商业广场1幢603、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579719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