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41700758543311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永明路95号上海城C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290621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