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范村委(**路18号)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5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