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范村委(**路18号)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5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